旅客須知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液體物品限制之規範
澳門民航局參照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現行作業規範
自2007年3月1日起,對搭乘國際線班機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物品進行適當管制。
新措施限制如下: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1. 上述容器體積超過100毫升但液體、膠狀及噴霧類半剩載的情況均不接受。
2. 所有液體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所有液體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 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 於通過安檢線時並應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之配有醫生處方藥物、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或膠狀物品, 應向檢查人員申報, 獲得同意後, 方可攜帶上機。
5. 出境或轉機旅客可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上述物品, 但需包裝於經妥善密封及無掉包跡象且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建議所有旅客注意以下事項:
- 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物品;
- 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於托運行李內;
- 只攜帶所需物品於隨身行李內;
- 準備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之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
詳情可瀏覽http://www.aacm.gov.mo.
圖示保安檢查順利進行的三個步驟
|